7月25日,宿迁市财政局和经信委联合印发《关于印发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》。
通知要求,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一定比例核定。其中,新能源客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30%比例核定给予补贴,新能源乘用车按照40%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,新能源专用车(货车)按照20%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,燃料电池汽车按照30%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。
在充电基础设施方面,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资金补贴,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、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。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。